本招标项目 G95首都地区环线高速津冀界至廊坊段项目 由 廊坊 ******人民政府 授权 廊坊 市交通运输局 为项目实施机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 。 招标人(实施机构)为 廊坊 市交通运输局 。依据 ******委员会《关于 G95首都地区环线高速津冀界至廊坊段项目 特许经营方案审核意见的函》(冀发改函【 202 5 】 202号)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 G95首都地区环线高速津冀界至廊坊段项目特许经营者 (以下简称 “本项目”)
2.1.2实施机构: 廊坊 市交通运输局
2.1.3项目建设地点:河北省 廊坊 市
2.1.4建设规模:
本项目起自廊坊市安次区吴庄村西津冀界,与 G95唐廊高速天津段相接,向西经安次区、永清县,止于固安县固安镇知子营西村东,与G95廊涿高速廊坊段相接,路线全长约35.23公里。全线设置特大桥24597米/1座,大桥834米/2座,中桥97米/1座;设置互通立交4座(含枢纽互通2座),分离立交845.5米/4座。设置匝道收费站2处,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通信监控分中心1处;同期建设廊坊南互通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全长约2.8公里。新增总占地约260.67公顷,其中主线占地约248.67公顷,连接线占地约12公顷。
2.1.5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29年(348个月),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算。包括前期及建设期、运营期(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
( 1)前期及建设期4年(48个月),其中前期1年,建设期3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项目约定完工日止;
( 2)运营期25年(300个月),自项目约定完工日的下一个公历日至项目移交日(即特许经营期满之日)止(具体执行的运营期(收费期)应结合特许经营者投标报价,并以河北省政府批复为准),除非《特许经营协议》因故提前终止。
2.1.6项目投资估算: G95首都地区环线高速津冀界至廊坊段项目 投资估算总金额为 898156.32 万元。项目投资估算最终以政府部门核准或批准的金额为准。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 G95首都地区环线高速津冀界至廊坊段项目 的特许经营者。
2.3运作方式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拟采用 “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29年(348个月),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算。包括前期及建设期、运营期(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前期及建设期4年(48个月),其中前期1年,建设期3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项目约定完工日止;运营期25年(300个月),自项目约定完工日的下一个公历日至项目移交日(即特许经营期满之日)止 (具体执行的运营期(收费期)应结合特许经营者投标报价,并以河北省政府批复为准) ,除非《特许经营协议》因故提前终止。
政府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作为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特许经营者依法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项目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项目实施机构有权采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公司融资渠道、筹措资金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不得将项目资金移作他用,保证到位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 资质要求: 投标人满足本公告附件 1的资格审查条件。
3.1.2其他要求:廊坊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年8月7日上午09:00至2025年8月12日上午09:00登陆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互联网使用河北 CA数字证书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成功,递交时间即为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时间。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招标人不再邀请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但须在开标时间登陆“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入项目流程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请投标人按要求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上传的、未按要求进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廊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上发布。
本项目采用 “双盲”评审,“分散”+“远程异地”评标。
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异议说明彩色扫描后在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提交后电话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联系人:刘工0316-******;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苗永超0316-******)
监督部门名称: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 ******
邮箱: ******
标段名称 | 付费主体 | 收费金额 (元) |
G95首都地区环线高速津冀界至廊坊段项目特许经营者 | / | 0 |
招标人: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廊坊市广阳道 53号
联系人:刘工
电 ?话: ******
******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综合楼B座12层
电 ?话: ******
联系人:吴云良、苗永超
电子邮件: ****** ? ???????
?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
( 1)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必须同时满足本项要求。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
( 1)投标人最近连续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均为盈利(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投标人,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不包括注册成立年度),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 2)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资产投资项目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或者承担项目能力的状态。 ( 3)投标人2024年末总资产不低于75亿元人民币 ******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 ( 4)投标人202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不低于31.5亿元)。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同时满足( 1)-(4)要求,联合体成员均须同时满足(1)-(2)项要求。 ?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 |
投标人具有不低于 ******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本项要求。 |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
商业信誉
)
资格条件 |
( 1)******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未被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 2)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必须同时满足本项要求。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资格条件 |
投标人近 5年内参与过1项里程不少于30公里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业绩。 注: 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 人 须满足本项要求。 ②“近5年”指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认定以协议签署时间为准。 ③特许经营项目指:特许经营项目、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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